糖果是属于商标的第三十类。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三十类商标主要包含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等等。
商标的作用如下:
1、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专用权、禁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
2、经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3、注册商标的其他作用。
超市拿糖果当找零工商部门开出万元罚单
到超市买东西,超市本该找给你几角钱的零钱,却用几块糖果代替。4月24日,(浙江)玉环好多多超市在工商部门多次告诫未果的情况下,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据省工商局介绍,这是我省(浙江)工商部门对商家类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这家超市门口原本竖着的一块公示牌很让消费者生气,牌子上写着:顾客购物时自备零币,否则找零时用糖果代替。前不久,玉环的杨先生在好多多超市购买了48.70元的商品,付了50元,收银员找给他一元硬币还有三颗糖果。这让杨先生很无奈:我又不想要这三颗糖果,而且谁知道这糖果有没有过期超市是不是拿卖不出去的东西硬塞给我一位刚买完东西的马大姐说:按超市的规矩,是不是我拿过年没吃完的糖果,现在也可以去超市换些我想要的东西
对此,超市方面大吐苦水,理由是超市经营确实存在零钱短缺的问题,不仅缺角币,就连一元硬币也缺。而当地建设银行有关人员却告诉笔者:对银行来说,如果突然提取大量的零钱当然会感到头疼,但如果提前两三天预约,零钱肯定是有的。
笔者注意到,超市内不少蔬菜、水果等商品标价都精确到分,而消费者几乎没有使用分币的习惯。有的超市就采用四不舍而五入的手段,微薄的利益积少成多,就流到了商家的口袋中。
该超市糖果代零钱的行为发生后,玉环县消保委随即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县多家超市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以糖果代币找零的行为,而该超市依然未停止此不当行为。
玉环县消保委认为,所谓搭售、让消费者强行接受,并不一定指以暴力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而应以消费者是否出于自愿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当事人以取消交易相胁,迫使消费者接受糖果,其本质是变相的强行搭售,引发顾客不满乃至投诉是为例证。作为一家超市,准备充足的零币是其作为商家的应有义务,虽然零币筹集困难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但不能以此作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最后,工商部门认定,以糖果代币找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是该种行为法定最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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