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形:1、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收养并非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收养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民法典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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