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陈述和观点有义务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
也就是说,即便在无书面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需寻找并提交其他类型的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这些可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第三方证人的证词、电子数据资料以及书面文件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证据,则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因此,尽管在民间借贷中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非罕见现象,但当事人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尽可能地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自身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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