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三大特征:
首先是无形性。在网络中,所有的智力成果资源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质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现、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
其次是地域性。由于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这种特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
三是虚拟性。虚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这亦成为认定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大难题。
一般公众在使用网络时,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营利或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即便他人未明确说明不得擅自传播),例如上传至自己的微博、朋友圈、QQ空间或者在论坛分享等,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并且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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