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影响
时间:2023-08-05 11:00:14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怎么办

一、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怎么办

1、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交通部门会对该车做出强制报废的处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带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二、车辆报废条件有哪些

1、行驶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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