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申请法院
时间:2023-05-31 22:06:38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诉前保全申请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你应在诉前保全后30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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