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必须将该决定书递交至发出移送请求的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认为这份不起诉决定存在误判,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若无法得到满意的回复,还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请求。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策的案件中,应同时解除案件侦办过程中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及冻结等相关措施。若对被不起诉人员需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或收缴其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有责任提出具体的检察意见,并移交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机关也应对处理的结果进行如实反馈,并立即通知到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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