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
所谓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对违约一方或者违约双方来讲,合同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得到任何履行。
就不履行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它限于完全不履行(即毁约)或者拒绝履行。
2.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仅交付约定的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买受人接收交付的标的物后仅仅向出卖人支付了部分价款等,都是不完全履行的表现。
3.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商品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规格,质量不合要求,错填到货地点致使货物错运到其他地点,用公路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的铁路运输方式,买方以非合同约定的货币支付货款或者以假币当真币支付等,都是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也属于实际违约,十分复杂,而不仅限于履行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这不仅因为不适当履行的确认关系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建立,而且不适当履行的表现形式多样,尤其是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必须在质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了这些义务均可构成违约。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1)标的质量有瑕疵;(2)履行方法不适当,如本应一次履行却分期履行,本应选择最近的运输路线却确定了较远的运输路线履行等。(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本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支付而在其他地点交付;(4)其他不适当履行。
4.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要具体分析)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上述种类的违约形式在不同的合同中所表现的具体形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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