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式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与联合承包。总承包即承包整个工程或者是项目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分承包是从总承包中承包某一分项工程。独立承包是依靠自己力量完成工程。联合承包是与他人合作完成工程项目。
承包方式一般有哪三种
一、承包方式一般有哪三种
1、承包方式一般有总承包、分承包和独立承包三种。具体如下:
(1)总承包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
(2)而分承包是总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包方式;
(3)独立承担是承包人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去完成承包任务,不用再进行分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民事责任有哪些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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