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必须实行统一安置
时间:2023-05-31 16:24:02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农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时,被征收人统一安置。如果是耕地,安置补偿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城郊征收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1)登记机关由《征地补偿公告》指定,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有关部门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2)土地使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证明,核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重复或者遗漏;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补偿登记前处理。有的地方政府会在征地公告中规定“土地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的登记时间,他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并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无地债权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保障土地征收顺利进行、保护无地债权人财产权利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赔偿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被取消,不仅违法,而且不合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通知书直接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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