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负债通常是指双方在婚姻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债务责任。
针对这一主题,我们特别强调以下几种情景之下所产生的债务并不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责难:
1.仅由单个成员以其个人名义并基于非日常需求而承担的债务;
2.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额度超过了家庭日常开支所需的标准,原则上讲不被视为两人的共同债务。
这样做主旨在于维护无关联决策方不必承受突如其来的财务压力,避免出现不公正的经济负担。
3.未经配偶另一方授权许可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此类债务实际上被投入到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中,否则,如果某位配偶在未获得另一半明确同意的前提下独自承担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4.在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关系中产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明确协议选择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那么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就无需由另一方负责偿还。
在此种情况下,债务将完全归属产生债务的一方个人所有。
5.未表现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无法体现出双方的共同意愿,例如未有共同签署文件或者事后未得到对方认可等,此类债务同样不能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6.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比如由于个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等,这些通常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不知情夫妻共同债务也要偿还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对于判断某特定夫妇之共同债务的定性问题,并非仅仅依赖于丈夫/妻子单方面是否知晓该债务的存在为唯一依据,而更重要的是审视该笔债务是否真正符合共同债务的特征,这其中包括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有关,以及债务是否因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产生。
若经判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有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他/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负有偿还的义务。
若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在此情况下均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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