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到判决做出、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都始终发挥着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有关案由的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案由的规定中各行其是。这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给案件案卷的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也带来了不少困难。因此司法解释对案由做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而言案由是只能有一个的。
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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