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涉及多少金额
时间:2023-10-28 01:45:38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事犯罪涉及多少金额

刑事犯罪涉及多少金额,要具体分析:

1.个人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3.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4.当事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5.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二、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犯罪免责的情形

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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