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等作出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大局为重、协同作战、自救为先、互救为辅,迅速、果断、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重庆将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举措
中国消费网重庆讯记者今日获悉,重庆市今年内将出台《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还将出台《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办法》、《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把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工作体系。
据介绍,重庆市政府去年着力解决了不少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逐渐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管的运作模式。先后开展了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农产品质量整顿、食品生产环节整顿、食品流通环节整顿等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使重点环节食品达到较高安全系数。如蔬菜和水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样检测合格率分别为97.1%和96.67%,畜产品检测合格率为99.7%,水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率91.1%,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和畜产品中瘦肉精的监测合格率保持100%,食品安全保障始终在合格的范围内。前两天,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组一行到渝检查食品安全时,对当地重视食品安全的一系列做法给予认可。
重庆市政府表示,采取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举措,防范于未然,杜绝任何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影响食品安全,对市民食品消费有一个满意答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