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拘留的优劣对比?
时间:2023-09-11 07:10:06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在被监视者的住处,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方式。

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在被监视者的住处,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方式

强 制 措 施 的 轻 重 顺 序 : 拘 传 、 取 保 候 审 、 监 视 居 住 、 拘 留 、 逮 捕 , 你 了 解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轻重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立即对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侦查机关最基本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后,认为有较大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但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对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后,认为有较大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具备逮捕条件的,对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后,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拒绝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对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后,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拒绝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对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强制措施的轻重顺序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强制措施的轻重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轻重顺序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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