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诈嫌疑人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拥有犯罪史的人士无法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
犯罪纪录乃是国家级专门机构对犯罪人员状况进行的客观记载,属于现代社会治理系统中的关键构成部分。
事实上,犯罪记录并不能被轻易抹去;它作为国家级专门机构对犯罪人员状况进行的客观记载,对于纪录个人生命轨迹有着深远影响。
在实践中,审判法庭需依法尽快向相关部门通报已生效的刑事审判决断文件以及其他关联信息。
同时,监狱及看守所也需依照规定向犯罪人员户籍所在地区的犯罪人员信息注册中心邮寄发放《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由此可见,唯有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构认定为确有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的场合下,才能生成对应的案底。
所谓案底,即是某人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也是人们常说的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在法律体系中,它通常意味着曾参与刑事犯罪行径者的档案纪录,这些档案资料通常由公安部门妥善保管。
无论某些案件属于行政范畴,抑或是刑事领域,只要经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过后的结果,均须作为案件卷宗予以保留。
其一,便于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机关核查以及备案使用;其二,为案件当事人(不仅包括因案件受到处理的人士,同时还包括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在对该案反复审核复查过程中有案可查;也是为了确保未来当受处理人再次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时,能根据其历史纪录作为判罚的参考准则。
尽管没有收到实质性的法律处罚,但只要涉及到在调查期间涉嫌与案件相关的人士,他们均需要接受公安部门的侦查及核实。
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除非审判部门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为有罪之人,否则他/她应该被视为无罪推断对象。
只有在审判结果确认某人的确有罪的前提下,其过去的历史记录才能被称为案底。
综上所述,若仅因涉及犯罪嫌疑人之身份便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显然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鉴于此,犯罪嫌疑人仅仅代表可能涉嫌与案件存在关联关系之人员,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我们并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在未经审判确认之前,犯罪嫌疑人应被视为无罪推断对象,故无需担心真正的案底产生。
若经过进一步证实其犯罪嫌疑属实,此人便可能转变为罪犯,此时才能形成真实的案底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二、民事犯罪嫌疑人的问讯笔录报案人可以看吗
对此无需担忧。
1、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报告、相关证据以及询问记录等文件,公安机关会进行整理归档,在对该案件正式立案后,他们将会给您发出一份收案回执以及立案通知书。
2、若初步审查显示其不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亦会给您提供一份不予受理的回执,此时您所递交的各类文书材料均已被视为涉及保密事项,需要由公安机关妥善保管以便长期保存。
3、若指控内容涉及嫌疑人未来可能受到的法律处置,例如拘留、提起公诉及定罪量刑等环节时。
4、公安机关将依法将所有收集得到的证据资料、立案报告以及询问记录等一系列文件,整合转交至检察机构与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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