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管辖问题
时间:2023-07-05 14:00:55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效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效有如下几种常见情形: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2.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

4.商品房预售违法,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开始卖房了,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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