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再婚的,应当将“婚姻状况”改为再婚前的“离婚”
婚姻登记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声明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和能够证明申报真实性的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当事人如有不一致,未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纠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声明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和能够证明申报真实性的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纠正,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和其他能够证明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大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与另一方在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二,办理离婚登记时出具结婚证;如果双方的两张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者婚姻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遗失的原因,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提供的结婚证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p>(三)婚姻登记手续(一)男女双方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持所需证件向一方有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镇人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并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的“声明人”栏中亲笔在婚姻登记人面前签字
4.婚姻登记机关对证件、证件进行复核双方提交的声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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