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事件可以判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款规定【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施行,其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得以缓刑宣判,包括:
(1)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3)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接触。
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若被判处附加刑,则附加刑仍然需执行。
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或者是自伤自残的罪犯,将不予保外就医。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被判拘役了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1.监外执行申请需由狱方提交正式申请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2.对于在看守所和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而言,如需暂缓实行监外执行,则须向所属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决策。
3.司法机关在核准暂缓实行监外执行决定时,有义务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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