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交强险可以退保: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退保交强险需携带:
1、交强险保险单原件、保险标志原件、保费收据等保险单证;
2、“终止强制保险合同申请书”:个人车辆要被保险人签字,单位车辆应盖章;
3、(依法注销、停驶、丢失、转籍、新车收回)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应提供同一标的重复保险的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非被保险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办理××××××车辆的××××批改事项。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6、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批改经办人的身份证;
7、车辆行驶证。以上为退保基本手续,具体情况可向承保公司业务专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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