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动者是谁的员工
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三、哪些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
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分别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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