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包括哪些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作列举。根据民法原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水弭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手饰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例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民事权利的限定应当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
(一)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四)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民法典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记。
三、动产质押的内容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的特征如下: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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