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一、有权终止探望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限制探视权的情节有哪些
限制探视权的情节如下: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能通过与子女的性接触传染给子女;
2、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3、探视者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人的监护;
4、探视者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
探望权的行使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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