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家庭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均可纳入到夫妻共同的负债范畴内,因此当这些共同面临的债务存在时,其解决方式应该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和偿还。
其次,夫妻之间有一人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誉为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而承受的债务,若债权人以此类债务属夫妻共有为理由进行权利主张,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并承认此结果。
然而,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债务皆属于个人性质的债务,应由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来独自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