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律师补充: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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