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审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一定程序组织,其中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等。
以上是关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结语,强调了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一定程序组织,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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