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包装材料,如食品塑料包装、容器、食品纸包装、容器等风险高,容易影响食品安全,因此对风险高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食品相关产品范围非常广,有的风险较高,有的风险较低,并非所有食品相关产品都需要授权。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需要执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进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具体风险高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需要许可,由目录决定。
食品相关产品主要包括
食品相关产品主要包括: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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