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汽车使用达到以上的年限条件,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汽车报废手续。办理汽车报废可分为以下三步:
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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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起,国家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开始执行。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下月起,连续3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辆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新规,小型私家车将再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新规对车辆的环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将更看重节能环保。
对小、微型车“引导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目前,实施的是1997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强制报废。
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限制。
3个审车周期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新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对车主们来说,主要的变化是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其中,连续3次未检验并非是指连续3年不检验。目前,非营运载客的全新小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后是半年一检。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最后一个检验日期,将作为该机动车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咸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室主任冯嘉欣介绍,3个检验周期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算起,连续3次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
使用年限1年以内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新标准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也就是说,离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不得再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由于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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