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条件: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理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办理流程: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其他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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