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面对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的判决书,被告人常某仍一脸茫然。
2011年9月4日,常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2012年2月16日,常某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酒驾两次被拘留的常某并没有因此接受教训,在今年5月20日13时44分左右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如皋市如城镇青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定路口时,第3次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当庭对常某判决拘役两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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