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形
时间:2023-03-11 09:10:35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形有以下的几种:

1.未按法律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2.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

3.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4.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一、房抵押登记在什么部门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三)由于抵押权是从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四)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执行的的是抵押登记有效制度,就是必须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抵押才有效,但我国房产部门只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抵押登记,个人和企业拆借资金不予受理,所以说即使把房产证放在你处,抵押也无效。保险的就是过户到你名下,还钱过户回去。

二、不可以用作抵押的不动产有哪些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的种类较多,每一种类的不动产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谨慎处理。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4、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6、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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