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三)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合理推定为过失行为。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会被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未赔偿对方损失的,法院会按一般情节进行判刑,不会因为没有赔偿损失,而多判刑。当然,如果赔偿分部或者部分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全部赔偿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即不用收监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二、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若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其中赔偿中最大的部分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里所讲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基本上就是事故发生地或者是被告的所在地。(赔偿标准)是以省级为单位,也就是说每个省的赔偿标准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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