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时间:2023-04-12 19:31:38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2、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的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订立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无效合同经常会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混为一谈,那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因素是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不必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则必然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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