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犯罪竞合的现象。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整件武器装备毁坏,为了从输油管线中盗取油料而将输油设备损坏等。鉴于这两种犯罪总的法定刑虽然相同,但在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有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重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且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盗窃,所以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为妥,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2、另外,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过去一般是作为逃离部队行为的一个严重情节,只定逃离部队罪。这样定罪忽略了军人携带武器装备特别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逃离部队的严重危害性。配发给军人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所有权属于部队,个人无权据为己有。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不仅逃避服兵役,而且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带走,侵害了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盗窃行为。
一、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1、倒卖武器装备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通常会判得重。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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