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3-08-15 16:25:18 2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由此可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犯罪是严重犯罪活动,法院通常对犯罪分子判的比较重,一旦做出判决,罪犯在监狱最少也要服刑三年。对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法院判刑的起点会调整到十年有期徒刑,这种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其中死刑分为死刑缓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

遗弃武器装备罪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是什么?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只要是行为人实施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遗弃武器装备罪属于行为犯,在客观上不要求行为人造成实害结果,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具体的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但是具体如何量刑,还需要根据武器装备的数量、种类等因素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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