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时间:2023-04-25 14:32:42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怎么收集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间等。

2、在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有归还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等等。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查清:

(1)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金额、次数、参与人等;

(2)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

(3)挪用的具体手法;

(4)挪用的公款形式----现金、有价证券等以及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5)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实际挪用周期;

(6)是否有归还本息的准备或事实;

(7)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

等等。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

(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

(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

(6)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

(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

(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等等。

(三)物证

应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四)书证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

(2)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

(3)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

(4)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

(5)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6)其他有关书证。

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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