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探亲)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函;
3.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一名监护人陪同申请,除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交监护人意见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被探望人系港澳居民的,需提交被探望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被探望人系内地居民的,需提交被探望人的港澳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签注、进入许可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一并提交;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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