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许可证
时间:2023-06-10 14:32:30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每户300元,货币补偿每户150元;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超2天扣发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扣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下列标准发放:

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预发6个月;

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预发10个月;

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预发12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与预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同时发放。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对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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