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步骤
I.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为了取得法律效力,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此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他是自己还是代理人都可以忽略,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客观可识别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要约。要约人应表明,一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3)要约必须是对对方的意向书。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就没有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定的人。向特定的人提出要约,通常是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向未指明的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4)报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目的是获得对方的接受并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被对方接受的关键是,拟议的合同也对其有利。因此,要约除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外,还必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等,请求对方当事人答复的争议解决办法和期限,使受要约人可以考虑是否接受Ⅱ。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接受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确定的期限为合理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的期限,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期限。(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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