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律师费谁出
时间:2024-01-30 15:33:56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律师费谁出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但经协商如果对方自愿承担这笔律师费的话,也可以由对方承担律师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出了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

事故车辆的拖车费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拖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情况由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费收费标准

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

1万元以上一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

5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3%;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含1000万元)部分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如果是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一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5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

1万元以上一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

50万元以上一l0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3%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含1000万元)部分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第四条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一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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