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律师回答: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a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c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e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陕西:建设工程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26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5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
违反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还应对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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