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宿迁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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