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怎么写
时间:2023-08-10 15:36:29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你好,现在我就给你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的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受害人苏xxx、南x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高xxx依法应当判处极刑,理由如下:1、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而不是临时起意。其作案有事先缜密构思、步骤清晰、手段残忍、犯意坚决的特点。首先,被告人杀人犯意产生已久。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的讯问笔录15页,“问:你是什么时间有杀害苏xxx和高xxx的想法的?答:当我听说和感觉到苏xxx有生活作风问题的时候,我就慢慢有了杀害苏xxx的想法,时间越长想法越重,高xxx是我想要把苏xxx杀了后他也没人照顾,所以就索性一回全杀了。”第二次讯问笔录21页,“问:你用刀捅想将这两人怎样?答:街上人议论,再加上我想象,所以就想对她俩下手,想把她们都杀了然后自杀。问:你是什么时间产生杀害她二人想法的?答:就是最近不是多远,我梦见一些梦,苏xxx作风特别有问题,所以我才这么干......”第五次讯问笔录28页、29页,“问你是什么时间产生杀害苏xxx和高xxx的想法的?答:当我听说和感觉到苏xxx有作风问题的时候,我就渐渐有了杀害苏xxx的念头,时间越长想法越重......”可见,被告人早有杀害苏xxx的想法,并不是案发当晚才想杀人的。其次,被告人杀人有一个清晰的计划。被告人在案发前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是有周密安排的:2013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高xxx雇佣了一辆小轿车将苏xxx母女送回宝塔区冯庄乡冯庄村的娘家。12月3日下午6时许,高xxx再次雇佣这辆车来接苏xxx母子,并打电话让二人必须回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xxx在电话中说情,但高xxx坚决不允,苏xxx母子只好回到高xxx父亲高伟家中(冯庄乡赵家沟村)。12月4日上午,在即将离开父亲高伟家时,高xxx说:让苏xxx去李渠开门市,我在家里没住够。苏xxx母女离开后,高xxx又给其奶奶说:中午给我吃好一点,我吃的时间不多了。2013年12月4日下午,高xxx回到李渠镇的家中。当晚晚上10时30分许,高xxx开始实施杀人计划,先将防盗门反锁住,将后窗户用铁丝扎牢,又将自己和苏xxx的手机都关机,然后残忍的在苏xxx胸腹部连刺17刀、在女儿高xxx颈部连砍两刀,致二人当场死亡。可见被告人杀人是早有预谋的,并进行了一系列安排。再次,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意坚决。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卷宗12页:“问:你详细客观的谈一下事情的经过?答:......我先朝坐在床上的女儿高xxx脖子上划了一刀,当时就出血了......接着我又拿刀在苏xxx的脖子上刺了几下,具体几下我不记得了,直到后来苏xxx躺在床上不动了......”。13页:“问:你捅了苏xxx几下,捅到了哪里?答:我捅到苏xxx脖子上,具体几刀我忘了......”第二次讯问笔录19页:“问:你详细说一下过程?答:我先在高xxx脖子上划了一刀,又在苏xxx脖子上划了一刀......问:你继续讲?答:......当时苏xxx在床上保护小亚(即高xxx),在她不注意时我又划了四五刀,划到脖子上和胸上(用手比划脖子和胸),连划带刺,刺完之后她俩倒在床上,在没起来。”第四次讯问笔录,卷宗25页:“问:你再将作案过程叙述一遍?答:......先朝坐在床上的高xxx脖子上大概划了两刀,苏xxx见状就大喊大叫,并把我手里的刀子夺了过去,然后我又夺过来,在苏xxx的脖子上、胸前扎了几下,划了几下直到苏xxx也不动了......”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以上证据让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害人苏xxx颈部和胸部有多处刀伤,系被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颈部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高xxx颈部被连砍两刀,系被单刃锐器刺切颈部致左右静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这些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捅人于致命部位及捅入这些部位的深度、力度均反映出被告人当时为达到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目的,其杀人手段已经到了丧心病狂、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2、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却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抓捕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属于自首。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首先,上述辩护人所说的情形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为是自首,这只是辩护人自己揣摩法律原意的结果,或者是某一学者的观点,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其次,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5次讯问笔录,只有第一次其如实供述,并签字按手印,后四次其都拒绝签字,认罪态度很恶劣。在庭审中,被告人又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的一些关键事实予以否认(如用刀刺、划被害人的次数,刺、划的部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作案时没有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告人虽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从其供述可以看出其在作案时头脑清醒,意志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刑法》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人在2013年12月2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中只是对精神损失费和抚养人生活费做了赔偿,其他赔偿费用没有约定。并且,在庭审中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高伟也承认原告人在处理被害人后事过程中是有花费的。所以,根据《调解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苏xxx由高伟负责安葬,......期间产生的一切安葬费用均由高伟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当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具体数额如下:尸体清洗以及尸体袋费用2100元,寿衣等相关物品费用3800元,即以上所说的丧葬费,;交通、住宿费8700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58600元,即以上所说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死亡补偿费50000元。共计1232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高xxx杀人是有预谋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差,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承担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并予以采纳。此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仲裁撤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浩、李*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我们认为本案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一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从形式到内容皆违反法律规定。从形式上看,申请书末尾是打印“陈某”字样,没有在名字上压指印(不压指印必须用手签名)。如果人民法院据此申请书作出决定,陈某说申请书不是她的意思表示,将使诉讼走入尴尬的境地。从内容上看,整个申请书不是阐述事实、法律,而是大量使用“歪曲事实、颠倒黑白、随心所欲、荒唐、荒谬、强奸民意”等贬义词指责仲裁委员会,指责裁决书“互相矛盾、文理不通、荒诞不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漫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文书中,只能讲事实、摆道理,而不是看谁的文书骂的凶就有道理。可以谅解的是申请人不是律师,要是我们律师象你这样,就要受到处罚。(实际上本申请书是一律师写的--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责仲裁人员不懂(不够格)、胡乱裁决(品行不良)等,在西方国家是蔑视法庭或仲裁庭,要受到司法制裁。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的理由是仲裁“程序错误”,但是只字不提错误在什么地方,那些地方违反了仲裁规则的哪一条哪一款。申请人列举的五个所谓“程序错误”全是实体上对案件认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裁决的理由“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违反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类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仲裁规则)是规定仲裁流程问题,即申请仲裁的条件、几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几日内向对方送达副本、开庭几日前送达开庭通知等。至于如何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何裁决是实体问题。

申请人认为的第五个“程序错误”是“开庭时允许无关人员参加庭审,违反了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原则。”我们认为:一是开庭时我方没有无关人员参加,倒是申请方有一个无关人员参加,就是陈某某案除代理人李某外的那个姓陈的代理人(陈某的哥),在陈某案中没有代理,但保管陈某的材料原件(陈某1、陈某2是近亲属)。在陈某1案开庭时,我方有个实习律师李*梅想旁听,征求陈某方意见,陈的代理人李某不同意,李*梅就离开了。陈某案开庭时,陈某的代理人(她哥)没有代理权了,申请方还怕我们报复也不同意他旁听,征求我们的意见时,我方表示同意。因为我巴不得他旁听,让他听听谁有道理,让他了解我们严密的逻辑推理,不至于一输了,就到处申诉、上访,大骂裁决不公,所谓“随心裁、随情裁”,让他旁听有利于息讼止争。后来我又将代理词送了一份给他,以便他拿去找其他人咨询。有一次我在电梯碰到他,他说这个案子律师在搞,我不知道。鉴于申请书没有签名和以上情况,如果申请人不亲自到庭,请人民法院核实;二是如果申请人以自己方请求一个无关人员参加开庭,过后又以此作为程序错误的理由,做个圈套让我们钻,依法也不能得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所以你方申请,我方同意,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三是《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五十五条“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仲裁暂行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又没有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的理由仍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所谓“程序错误”全是实体问题,我们本可不予反驳,但为有利于息讼止争,我们仍发表一些意见。申请人提到第一个“程序错误”是未裁决合同中涉及36层部分无效(理由是超规划);第四个“程序错误”是违反民事纠纷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人原文是“申请方请求仲裁的是被申请人承担逾期未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证的责任,并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是否超规划卖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裁决将申请人未提出的事项也作了裁决。”我不知道申请人想表达什么意思,裁决36层因超规划无效,是申请人的第四个“程序错误”,不裁是申请人的第一个“程序错误”。事实上申请人自己都是提到“应当认定36层买卖无效”,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不是仲裁程序问题;哪些该裁、哪些不该裁、应该怎样裁,更是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不是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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