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时间:2023-04-28 17:51:46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正常情况,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期到后要收回监狱内执行刑罚,不知什么人告诉你可以躲出去,这是违反法律的,属于脱管行为。《社区矫正办法

》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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