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委托鉴定或者组织认定,并开具证明文件。参交付刑罚执行机关的罪犯,需要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或者认走且,由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去者组织认定。
已交付刑罚执行机关的罪犯,需要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或者认定的,由刑罚执行机关委托鉴定或者组织认定。对确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应当由刑罚执行机关或公安机关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指定医院鉴定。
病残鉴定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者担任三年以上主治医师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经医院业务院长审签后,加盖医院病残鉴定专用章,并附有关病历档案。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患有精神疾病,无服刑能力的;
3、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
4、长期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情形,已执行原判刑期(减过刑的,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准)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的;
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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