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指以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可以依法降价处理,不被认定为低价倾销的商品种类包括:积压商品;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等。
低价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一、低价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1、低价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日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特征是什么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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