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终止妊娠仅17天丈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起诉!
时间:2023-05-06 21:15:03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云南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马某与罗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罗某再次怀孕,在马某的陪同下在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17日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妻子罗某则向法院提交了其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审查后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并且此案中马某提起离婚时,故意隐瞒罗某终止妊娠仅17天的事实,且该案已经由法院审查后受理立案,故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可见,在罗某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且无必要受理原因,马某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所谓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主要有:

一、男方不知女方有“法定情形”,就比如男方在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但女方表示,自己在男方起诉前就已经怀孕,但男方并不知情,而且她已经将孩子打掉,于是她就以自己处于怀孕期间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的离婚诉求,此时法院应当受理男方的诉求。

二、女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赌博、吸毒等行为的,即便其处于怀孕期间或是哺乳期,男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女方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的夫妻之间都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但也不排除有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此时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属于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当支持二人离婚。

四、女方实施犯罪行为,男方为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应当是不受到限制的,这也是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

结婚需要慎重,离婚也同样如此。夫妻之间出现摩擦不可避免,双方的沟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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