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女性的生育权是优先于男性的。生育或者不生育,全都是女性自己的选择,丈夫无权干涉。网上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最终的结局就是判定丈夫不能向妻子索赔。法院建议是调解,若是真要离婚的话,那就按照离婚的法律去判定。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自主权利和发展意识日益增强,生育问题也成为夫妻间面对的常见问题之一。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故男性、女性生育权在实现环节中应相互平等、协商实现,即生育权的行使,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
法律规定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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