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81项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公布,2013年第5号、2014年第3号、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鹰潭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受理条件
1.具有草原、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不予批准的情形: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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