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但是,债权人如果还具有股东身份,可以要求财务公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
相关法律规定,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财务公开。
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
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是农村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活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体现农民的民主权利,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财务公开原则: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坚持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农民的监督。
3. 规范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 风险防范原则: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应对措施,降低财务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5. 合作共管原则: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合作共管。
总之,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应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财务公开。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应遵循民主管理原则、财务公开原则、规范管理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和合作共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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